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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 2021-04-06 09:20 评论:0 浏览:56366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位于农村地区的居民自有住宅或其他合法建筑,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北京市旅游条例》及《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方案》(京发〔2019〕7号)的要求,促进本市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准确把握“大城市小农业”“大京郊小城区”的市情和乡村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带动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三产联动、多业融合”的民宿经济业态,实现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的全面振兴,建设与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相匹配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各区根据区域特点、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各区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在合法有序发展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上、违规发展,努力打造规划清晰、布局合理、统筹协调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注重生态保护,突出生态宜居,尤其是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好发展民宿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农村进行景区化建设,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三)业态融合,品质发展。突出独特的文化审美和乡情乡趣,深入挖掘京郊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形成一批以文化、体育、娱乐、节庆活动为主题,与景区旅游、文化体验、农产品销售相结合的精品化、品牌化民宿,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打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四)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规范管理、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良好的推动乡村民宿发展的体制机制。突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尊重和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农户和社会资本参与的乡村民宿经营建设,努力打造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五)共建共享,以农为本。坚持以农民为收益主体,以农业农村为基础依托,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农民的全过程参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带动农民创业创新、就业增收,确保乡村民宿发展的成果能够为当地农民所享,努力打造扶农助农、惠农富农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实现全市乡村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在全市推出一批乡村精品民宿,打造一批乡村民宿特色乡镇,提升全市乡村民宿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民宿规划更加合理、发展更加有序、产品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服务更加规范、市场体系更加健全。

四、设立条件

(一)经营主体。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自有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开展合作,并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二)经营用房。乡村民宿的经营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应符合我市抗震设防要求、消防安全要求与节能要求。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建筑用地范围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乡村民宿的单体经营规模为经营用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三)生态环境。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等设施,确保污水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村庄风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加大村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拆违还绿,增加村庄绿量和美感。

(四)公共安全。乡村民宿应根据《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安全等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从业人员。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相关安全培训。

(六)规范经营。乡村民宿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餐饮),并上墙公布。要求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和安全提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

五、审批流程

乡村民宿准入采取联合审核的方式,简化和优化证照办理手续。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对乡村民宿审批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核、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一)提交申请。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乡镇政府。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

(三)证照办理。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乡村民宿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部门做好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或备案工作,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新乡村民宿管理体制,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市、区、镇(乡)三级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建立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对乡村民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区级建立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制定推动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细则,完善和细化各类鼓励政策,加大政策集成。建立乡村民宿联合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对乡村民宿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乡村民宿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各乡镇政府应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好管辖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审核申报、日常服务及属地监管责任。各区、镇(乡)、村要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杜绝以租代售现象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围绕乡村民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制定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配套政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现行政策,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涉及的瓶颈道路、绿化、停车场、观景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乡村民宿集中的行政村污水治理项目建设。

(二)加强资金支持

通过奖励、贴息等多种方式对乡村民宿建设发展给予扶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民宿发展的积极性。设立乡村民宿奖励资金,对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民宿,经过评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的贷款给予贴息。对推动地区乡村民宿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行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扶持。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围绕高标准推动乡村民宿发展的聚集地,打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和较为完善、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统筹利用现有支农政策资金,以奖代补鼓励村集体、合作社盘活闲置农宅发展乡村民宿。

(三)加强金融扶持

积极探索用市场化手段为乡村民宿发展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市旅游资源交易平台、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平台、京郊旅游融资担保平台,解决乡村民宿后顾之忧及投融资等经营困难,鼓励乡村民宿做大做强。

(四)加强服务引导

制定《北京市乡村民宿标准及评定》地方标准,强化乡村民宿在文化传承、乡风乡韵、创意设计等方面要求,引导乡村民宿专业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强乡村民宿信息共享、价格规范和行业自律。

(五)加强人才培养

开展乡村民宿培训,不断提升乡村民宿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和服务水平。支持乡村民宿发展,并按分类培训项目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加大人才引进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务工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回乡进行乡村民宿创业,为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加大对乡村民宿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和失业登记人员的支持力度,乡村民宿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签合同、缴纳保险、保工资的,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乡村民宿推广平台,通过举办北京乡村旅游节、乡村民宿主题展等形式,综合利用自媒体、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多种信息化手段,推广乡村民宿旅游产品及线路,培育乡村民宿品牌,发展和推广一批乡村民宿精品,建成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味、有乡愁的文旅融合新业态,打造乡村民宿发展北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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